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05民初7171号
原告:山东融锦节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东门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川仪特种阀门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融锦节能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川仪特种阀门修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融锦节能装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融锦节能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0元,由原告山东融锦节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