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惠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九江惠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洪湖市宏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81执274号 申请执行人:九江惠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 法定代表人:张新功,董事长。 被执行人:洪湖市宏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481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押、扣划被执行人洪湖市宏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3740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