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81执274号
申请执行人:九江惠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
法定代表人:张新功,董事长。
被执行人:洪湖市宏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481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押、扣划被执行人洪湖市宏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3740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