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通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四川金通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执4508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1980年03月29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四川金通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罗涛。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金通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金通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0.00元(该冻结金额为额度冻结,以银行实际最终冻结金额为准),冻结期限为12个月。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造成查封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熊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