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光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宏光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12民终17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宏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行政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宏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会市人民法院(2018)粤1284民初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宏光公司赔偿双倍赔偿金115600元、医药费6161.86元、工资20400元、车费6000元以及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无合同工资119000元。事实与理由:***于2017年5月12日病情持续加重,开始不断请病假,宏光公司仅批准其5次请假,但因病痛在短时间无法治愈,宏光公司不批准请假,要求公立医院证明才能请假,***因需要看病,从而导致宏光公司通知办理离职。宏光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疾病与长期接触化学药品、粉尘、噪音等有直接原因。宏光公司也没有与***签订劳动合同,应该赔偿因没签订合同的工资赔偿。故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全部诉讼请求,依法改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宏光公司支付双倍赔偿金115600元(2000年9月25日-2017年8月14日);二、宏光公司向支付医药费6161.86元、工资20400元、车费6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宏光公司对仲裁书查明事实和认定的结果均没有异议;***对仲裁书查明事实部分,***能够提供2000年9月25日的劳动合同原件(宏光公司对***当庭出示的合同原件也没有异议),对此存在异议外,对仲裁书查明的事实,其他内容均没有异议。双方对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没有异议部分,予以确认,该仲裁裁决书查明:***因病自2017年5月12日起陆续请病假,***申请病假的理由均为重感冒或者咽喉红肿。宏光公司批准***5次病假,分别是:2017年5月12日-13日、5月15日-16日、5月17日-20日、5月22日-27日、5月31日-6月1日。根据宏光公司提交的电子考勤记录,***自2017年6月4日期缺勤,直到8月15日才有17:06分与17:10分的打卡记录。宏光公司提交的《员工返岗通知书》,大致内容:因***于2017年6月1日休病假结束后未回公司上班,宏光公司要求***在7月18日前提供相关公立医院休假证明,如无法提供则应于2017年7月18日报到上班,否则将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按旷工处理。该通知书的落款时间为2017年7月14日。通知书送达给***时,***认为通知书不合理而拒绝签收。宏光公司提交的《有关***旷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要内容:宏光公司行政部向***工作所在的工会(即宏光公司设立的工会)发送通知,因***旷工,经通知返岗而***仍未回公司上班,也未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决定解除与***的劳动关系。工会同意并加盖了公章。宏光公司提交的《旷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要内容:因***的旷工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宏光公司决定解除与***的劳动关系。该通知书的落款时间为2017年8月14日,并加盖了公司的公章。2017年8月15日,宏光公司主持召开主体为“与***劳资纠纷”的会议,参会人员有肇庆高新区的区总工会、区劳动监察大队人员、***本人以及宏光公司的行政部经理***参加。宏光公司在会议上向***出具了《旷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认为通知书违法而不签收。 另查明:***陈述上班到6月3日,自6月4日后直到宏光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发出书面通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均没有回来宏光公司上过班。***陈述不上班的理由,是因为***看病而非旷工;且6月5日-6月8日***有口头提出请假,只是宏光公司的总经理不批,6月12日或者6月13日也有找宏光公司的主管请假,但公司主管不批。之后***就再没有请过假。2017年7月14日,宏光公司向***送达《返岗通知书》,该通知书要求***在7月18日上午8时上班并提供公立医院的休假证明,否则按照***旷工处理。***认为该通知书不合理而没有签收。之后***既没有按照通知书的要求于7月18日回宏光公司上班,也没有向宏光公司方提供公立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2017年8月14日,宏光公司拟因***旷工而解除与***的劳动关系,告知公司设立的工会,工会表示同意。8月15日,宏光公司主持召开主题为“与***劳资纠纷”的会议,参会人员有肇庆高新区的区总工会、区劳动监察大队、宏光公司行政部的经理***、***等参加。会议未能就***回来上班或者公司与***的劳资纠纷之间,达成任何一致的意见。会议期间宏光公司向***发出因***旷工而解除与***劳动关系的《旷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收到了通知书,但认为通知书违法而拒绝签收。 ***主张的宏光公司拖欠***2017年4月、5月份工资问题,宏光公司提供了发放工资的银行记录和公司方制作的2016年8月-2017年7月***的工资明细表,证实宏光公司发放了***的工资,至2017年6月份;其中2017年4月实发工资2961.41元;5月份1572.67元;6月份工资413.77元。对***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前,宏光公司并未安排***到医院做身体健康检查问题;从***看病的病历看,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出具的2017年5月21日的***就诊病历,注明该医院对***的病情诊断为支气管炎;而6月15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历,注明***就诊的疾病为慢性咽炎。宏光公司虽然没有在解除与***的劳动关系前,安排***作健康检查;***自己去医院诊断得出的病情,为支气管炎或者慢性咽炎;这些疾病并非《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上所列的职业病。***也没有向相关医疗单位申请医疗病的诊断或者提出向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鉴定。 因***不满宏光公司的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于2017年12月21日向肇庆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提出:1.裁决宏光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115600元;2.宏光公司向***支付6161.86元医疗费、工资20400元、车费6000元。2018年2月9日,该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不服该劳动仲裁,于2018年3月19日向四会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因不满宏光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产生争议;2017年6月4日之后,***没有继续回宏光公司公司上班;8月15日,宏光公司向***发出书面通知提出单方解除合同。双方事实上已不可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一、宏光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如违法则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宏光公司是否存在拖欠***2017年4月、5月的工资(如拖欠,则应当补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宏光公司是否应当向***支付医疗费、交通费。 一、宏光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问题。***于2017年6月4日之后没有再回宏光公司上班。***虽然陈述不回宏光公司上班是因看病而非旷工,且6月5日-6月8日***有口头提出请假,只是宏光公司的总经理不批,6月12日或者6月13日也有找宏光公司的主管请假,但公司主管不批。但在宏光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发出书面的《员工返岗通知书》,通知***须2017年7月18日前提供相关公立医院休假证明,如没有则应于7月18日报到上班。***拒绝收取通知书,既未提供医院的休病假证明,又不回宏光公司上班。即使自2017年7月18日至宏光公司提出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2017年8月15日,也达28日之久。***28天不回宏光公司上班,既未办理病假的手续,又不提供正规医院出具的***因病需住院、休假等合理的证明材料给宏光公司方。***的不上班的行为没有合理依据,应视为旷工行为。***旷工达28天之多,宏光公司方告知公司设立的工会后,单方解除与***的劳动关系,是合情合理的。***主张宏光公司未支付2017年4月、5月工资问题,经查明宏光公司已支付***的工资至2017年6月,故***主张宏光公司未支付4月、5月工资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另外,***起诉主张的20400元工资,并未明确是宏光公司应支付***的哪些月份的工资。仲裁裁决书中分析说理部分(详见肇高劳人仲案终字2018第6号仲裁书第8页“(二)人工工资”部分)陈述人工工资指2017年7月-12月的工资;但四会法院查阅在仲裁书中***的诉称部分内容以及仲裁书查明事实部分的内容,均没有显示***的人工工资,就是指2017年7月-12月的工资。假如如仲裁裁决书中所述的是指2017年7月-12月的工资的话,因***自6月4日开始就没有回宏光公司上班,8月15日宏光公司即提出了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主张此期间的工资,因***并未提供任何劳动,其主张的工资诉求也没有事实依据,对***主张宏光公司支付工资的诉求不予支持。***持续旷工28天之多,未履行基本的劳动义务,其旷工行为应视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宏光公司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单方解除与***的劳动关系。现宏光公司因***的持续旷工行为,通知了工会并取得工会同意后,单方解除与***的劳动关系,是合法的。因宏光公司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主张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宏光公司是否应当向***支付医疗费、交通费。***虽然提出其工作过程中,会长期接触化学药品、粉尘、噪音等,可能会导致***所患的疾病为职业病;其提出离职前,要求宏光公司安排其作职业病的检查。首先,从***就诊的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的就诊病历(该院确诊***的病情为支气管炎)、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的就诊病历(该医院确诊***的病情为慢性咽炎),***的疾病不符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举的职业病名录中的病情。***也没有向有关医疗机构申请职业病的确诊或者申请有关医疗卫生行政机构进行职业病的鉴定。***不能证实其从事的工作会引发职业病并申请确诊或者鉴定,故***的受伤不能视为职业病所致伤害。***要求宏光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前需安排其作职业病健康检查没有相应事实依据。***的受伤也非职业病或者工伤,故其主张宏光公司支付医疗费和交通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没有提供新的证据。 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案由定性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本案二审程序,本院仅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及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宏光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合法,即***请求支付工资及双倍赔偿金理由是否成立;二、***请求支付医疗费、交通费理据是否充分。 对于***请求支付工资及双倍赔偿金问题。***在一审、二审庭审均承认自2017年6月4日起没有回宏光公司上班,其中***自2017年6月9日经口头向主管请假未获批准后,也一直没有回宏光公司上班。***在庭审也明确承认宏光公司的请假制度规定“三天内主管审批,三天以上经理审批”。可见,***在明确知悉宏光公司请假管理制度的情形下,仍未依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连续缺勤。经通知后既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宏光公司上班,也没有向宏光公司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说明理由,应视为其无正当理由缺勤,视为旷工行为,***严重违反宏光公司的规章制度,且宏光公司已向***送达《返岗通知书》、《旷工解除合同通知书》。据此,宏光公司提出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关系的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自2017年8月15日合法解除。故宏光公司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提供的工资收入明细、建设银行短信息及宏光公司提供的***工资明细表证明宏光公司已支付***工资至2017年6月,且***自2017年6月4日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止,未曾向宏光公司提供劳动,故***请求宏光公司支付工资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请求支付医疗费、交通费的问题。***对其患有的支气管炎、慢性咽炎疾病既未进行相关的职业病诊断及鉴定,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是其从事工作所致的职业病,不能证明该疾病与其从事工作存在因果关系,故其请求支付医疗费及治病产生的交通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请求支付无合同工资119000元,因***在仲裁期间没有提出该项请求,根据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规定,本案对该项诉求不作审查,***应先行申请劳动仲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