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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猬影业(广州)有限公司、广东宏光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284民初4303号 原告:刺猬影业(广州)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星光映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0AAQ6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宏光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广东,地址:广东省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用代码:91441200768416097F。 法定代表人:***。 原告刺猬影业(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宏光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经履行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本案起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刺猬影业(广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229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刺猬影业(广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