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9007民初966号
原告:仁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街道金沙江路庆泰路刘砦社区2号院5号楼2-0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2651012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
被告:海南东方东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琼西路北段东汇·蓝海湾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7324059199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海南东方鑫茂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解放东路与三环路交叉口东方汇园小区1-20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HEYMX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仁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东方东汇置业有限公司、海南东方鑫茂胜实业有限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仁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仁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仁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