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仁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海南东方东汇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9007民初966号 原告:仁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街道金沙江路庆泰路刘砦社区2号院5号楼2-0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2651012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 被告:海南东方东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琼西路北段东汇·蓝海湾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7324059199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海南东方鑫茂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解放东路与三环路交叉口东方汇园小区1-20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HEYMX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仁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东方东汇置业有限公司、海南东方鑫茂胜实业有限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仁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仁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仁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