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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封市金源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执8693号 申请执行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海路北、兴华南街**楼**408/40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开封市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开封市黄龙产业集聚区园区路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开封市金源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3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20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2、2020年11月27日、2021年2月3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被执行人***名下证券账户、银行账户、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3、2021年2月5日启动传统查控,查封被执行人开封市金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开封市祥符区城关镇2街道金源名都1号楼,系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4、2021年2月1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开封市金源置业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系统;5、2021年2月19日将相关反馈信息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终结本院(2020)豫0103执86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靖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