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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周口市万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602执2593号 申请执行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海路北、兴华南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2651012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周口市万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庆,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庆丰街东段建业森林半岛商务楼411600MA450Q675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周口市万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602民初38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周口市万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本金392524元及利息和其他费用。因被执行人周口市万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本院申报财产信息。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无财产可供执行。 四、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黑名单及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全部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2月5日向申请人进行电话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魏 建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