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民终44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周口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1)豫1602民初3308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双方对于预算造价是否存在偏差、以及计算方式和计提基数均存在争议,在此情况下,由**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单方计算的咨询费用是否合理,一审法院应重新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川汇区人民法院(2021)豫1602民初33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川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11元,上诉人周口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26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 凯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 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