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星策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新疆星策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024民初366号 原告:***,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 原告:***,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 被告:新疆星策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现约29岁,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 原告***、***与被告新疆星策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凌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