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星策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某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某某(云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4024民初1215号 原告:新疆某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某(云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新疆某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云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新疆某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某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某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0.5元,减半收取255.25元,由原告新疆某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