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4024民初933号
原告:***,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
被告:新疆星策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9年7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
原告***与被告新疆星策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提供证据不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94元,减半收取计3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