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嘉德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等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5民初7861号 原告:深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香年广场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负责人:毛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某,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深圳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乙有限公司、陈某、深圳市某有限公司香年广场分公司、深圳市某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深圳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74.73元,减半收取计4687.36元、保全费3307.36元,均由原告深圳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某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9374.73元、保全费3307.36元,本院予以退回4687.37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