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05民初85477号
原告:湖北长江传媒数字出版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7层0820。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湖北长江传媒数字出版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简称长江传媒北京分公司)与被告**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江传媒北京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江传媒北京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长江中文网原创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2.**退还我公司使用费2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0日,我公司与**签订《长江中文网原创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简称《授权协议》),约定**向我公司提供不少于51万字的文学作品《三角之恋:微雨倾城》(简称涉案作品),我公司支付稿酬25000元。签约后,我公司先行支付了稿酬,**仅提供了部分作品,且拒不提供后续文字。基于**的违约行为,致使我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照合同法规定及《授权协议》约定,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款项。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长江中文网(网址www.cjzww.com)系长江传媒北京分公司运营的网站。2016年4月,长江中文网欲上线一批网络原创小说,但由于当时公司面临人员困难,故时任长江传媒北京分公司总编辑的***联系了之前有过业务合作的***,让***找人创作并代表公司进行稿件初审。**是成***承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本人从事过文学创作,且能够联系到其他作者进行批量创作。***与**之前有过业务往来,因此将长江中文网的稿件需求告知**,并让**联系作者进行创作。
2016年5月20日,长江传媒北京分公司与**签订《委托协议书》,约定长江传媒北京分公司委托**接洽普通作品全版权买断工作,由**全权负责与原创作者的联络、沟通工作,**对长江传媒北京分公司负责。此后,**联系了包括**在内的多名作者,按照长江传媒北京分公司的要求进行创作,每位作者分别就每部作品单独与长江传媒北京分公司签订协议。
2016年10月10日,**(甲方)与长江传媒北京分公司(乙方)签订《长江中文网原创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买断版)》(简称《授权协议》),约定:
第2条独家授权。1.甲方将其以笔名(陌**)创作的《三角之恋:微雨倾城》作品(简称涉案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汇编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放映权、表演权、广播权、摄制权、翻译权及其他由著作权人享有并按法律规定可进行转让或许可授权的权利)的专有使用权及其转授权独家授权给乙方。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0年内,该授权为独家授权;超过20年,乙方仍享有非独家授权及同等条件下的优先签约权。
第3条授权使用费。1.授权作品的使用费方式为买断性付酬,甲乙双方签署协议后,将稿件的51万字交付乙方后,乙方需在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税前25000元;2.甲方交给乙方的完稿作品字数必须超过51万字(以WORD统计为准),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支付剩余使用费,并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已经支付的全部使用费。4.本协议中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均为含税收入,乙方将根据国家相关税法规定对甲方获得的收入进行代扣代缴相关税费,并将扣除税费后的余额支付给甲方。
第4条双方权利和义务。4.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指定的时间、渠道和方式进行本协议约定的作品电子形式的具体发布,每月累计发布字数不少于10万字,且最终累积字数不少于51万字。6.甲方特别授权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内容拥有修改权,有权根据移动终端需求、运营商规范要求、产品技术要求对甲方提供的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8.甲方签约作品交付后,乙方根据乙方内容审核原则,有权要求甲方对作品进行修改,如修改后仍达不到乙方要求,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11.甲方累积于网站断更超过60天,或未足额交稿超过三次,或明确告知无法完成该作品时,系甲方严重违约。上述授权作品著作权的财产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处置该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提前完结,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后续创作并自行发表,该作品后续销售所得收益,由乙方处置。乙方无须再向甲方支付任何版权使用费及其他任何费用。12.甲方授权作品交付后,乙方编辑根据内容审核原则有权要求甲方对作品进行修改,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修改,如甲方拒绝进行修改或虽同意修改仍不能达到乙方要求,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自行修改,后续内容乙方可委托第三方进行创作,乙方无须再向甲方支付任何版权使用费及其他任何费用,且上述授权作品著作权的全部财产权归乙方所有。
第8条协议的期限与终止。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20年。协议有效期终止后,如双方未书面终止协议,协议视自动续约5年。2.任何一方可在另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并在该违约方收到守约方关于违约行为已发生并存在的书面通知后的十五天之内仍未能对违约行为作出更正之时,守约方可以书面通知对方立即终止本协议。3.本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应影响双方于本协议提前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和履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双方还就商业模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进行了约定。该协议末尾有“**(陌**)”签名和长江传媒北京分公司**。协议后附授权书、作者声明、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经询,双方认可实际创作主要按照如下流程进行:作者先将稿件的前部分交给**,**将搜集到的稿件交给***,由***进行初审后,交给总编***进行版权审查,由***确认稿件是否存在著作权侵权或违反法律规定等情况。版权审查通过后,***通知***,***通知**,**再通知每位作者继续进行写作。在版权审查通过之后,长江传媒北京分公司就会把稿酬一次性支付至作者账户。与此同时,***还会将稿件交给长江中文网移动阅读部的李巧芝进行更为详细的内容审查,由李巧芝提出修改意见,***转告**,**再通知到每位作者进行后续创作。由于每位作者的写作进度不同,***会将一批稿件集中初审之后,再集中交给***及李巧芝,如此分阶段循环进行直至作品完结。至于作品在长江中文网发布,每位作者在长江中文网均有独立账户,但作者并未实际实施上传作品至网站的行为,而是在作品转交并通过编辑审核之后,才由长江传媒北京分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分批上线操作。
本案中,涉案作品于2016年10月8日入***中文网,该网站中目前存有作品的第1至61章,其中第22章至第61**VIP章节收费阅读,总字数为181078字,最新更新日期为2016年11月16日。2016年12月10日,长江传媒北京分公司将代扣个人所得税后的稿酬22200元一次性汇入**在《授权协议》中指定的银行账户。
审理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称,在2016年10月之后,因长江传媒北京分公司内部原因,审核过程变得很慢,由于需要按照长江中文网的审核要求进行创作,因此作者的创作过程也被拉长,**负责联系的部分作者只能中断写作等待修改意见。长江传媒北京分公司则表示,因工作人员与部分作者联系发现问题,故该公司从2016年12月开始怀疑总编辑***存在内外勾结、骗取稿费等情况,并对此展开调查,最终于2017年3月7日将***开除,在此期间确实存在稿件审核的迟延。
2017年3月6日、8日,***、**分别收到了长江传媒北京分公司的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要求解除合同。而**向***最后一次交稿是在2017年2、3月份,此后***未再向***转交稿件。
2017年3月10日,长江传媒北京分公司向**寄送了《单方解除合同通知书》,称由于作者存在交稿字数不足、断更、未足额交稿次数超限等行为,违反协议第3.2、4.4、4.11条的约定,故长江传媒北京分公司通知解除包括涉案作品在内共计9本书的《授权协议》,并要求作者退还稿费等。该通知中附表显示,涉案作品的交稿字数为33万字,交稿时间为2016年11月8日。
审理中,***出庭作证称,其接到解除通知后与***联系询问,***称其已经离职并表示随后会有接手人员联系,但后续并未回复。此后,***没有与长江传媒北京分公司取得联系。**将长江传媒北京分公司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事情告知了其负责联系的作者,作者有的已经创作完结,有的尚未完结而中止创作。长江传媒北京分公司则认为,虽然***于2017年3月离职,但李巧芝仍在负责涉案项目的内容审核,***可以与李巧芝取得联系获取修改意见,但其实际上并没有实施联系的行为,故不认可作者因此而无法获得长江传媒北京分公司的修改意见,无法进行后续创作。
经当庭勘验***的电脑显示,涉案作品尚未完稿,最后修改日期为2016年12月9日,总字数为465248字。
另查一,长江传媒北京分公司与**还签订过关于其他作品的《授权协议》,长江中文网上也存在署名为“陌**”的其他作品。长江传媒北京分公司表示双方就其他作品的履行并未发生争议。证人**称,其与长江传媒北京分公司合作期间均系以前述转交的方式履行,大部分作品并未发生争议,仅后期包含涉案作品在内的9部作品因长江传媒北京分公司内部原因迟延后发生争议。
另查二,长江传媒北京分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并且有独立资金账户。
以上事实,有《授权协议》及其附件、《委托协议书》、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网页打印件、光盘、勘验笔录及当事人**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涉案《授权协议》系长江传媒北京分公司与**之间关于**将其创作的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授权给长江传媒北京分公司使用并以此获得报酬的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如约履行。
现《授权协议》第3.2条约定,**交给长江传媒北京分公司的完稿作品字数必须超过51万字,否则长江传媒北京分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使用费,并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有权要求**退回已经支付的全部使用费。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案中,**系接受长江传媒北京分公司的委托,全权负责与作者的联络、沟通工作,**对长江传媒北京分公司负责。因此,**向**交付的作品,应视为向长江传媒北京分公司的交付。同理,**的作品均系通过**向长江传媒北京分公司进行交付,长江传媒北京分公司对于作品的审核意见等也是通过**进行转达,因此,对于长江传媒北京分公司来说,**也同时系**一方的代理人,长江传媒北京分公司对**告知的意见,也应当视为对**的告知。
本案中,双方于2016年10月10日签定《授权协议》,**2016年11月8日已向长江传媒北京分公司提交了33万字涉案作品,2016年10月8日已入***中文网;**、***至迟于2016年12月9日已经收到了46万字,但涉案作品仍未完稿。即在长江传媒北京分公司向**发出解除通知之时至今,**并未向长江传媒北京分公司提交完稿作品。由于涉案作品属于长江中文网上分章节传播的网络小说,作品未完稿势必影响读者的阅读体验,相应的也会影响长江传媒北京分公司的获得和使用涉案作品的合同权利,影响到其合同目的的实现。故,鉴于**未提交完稿作品,长江传媒北京分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其于2017年3月10日向**发出的解除通知有效,涉案《授权协议》于当日解除。对于长江传媒北京分公司要求本院解除涉案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处理。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授权协议》约定,长江传媒北京分公司有权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全部使用费,且**已经提交作品的著作权全部财产权归长江传媒北京分公司所有。故对于长江传媒北京分公司要求**退还已付使用费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需要说明的是,依照《授权协议》的约定,**已收取**的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应属于长江传媒北京分公司所有。至于**未向长江传媒北京分公司交付后续涉案作品的问题,双方可另行解决。
**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湖北长江传媒数字出版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已付使用费2.5万元;
二、驳回原告湖北长江传媒数字出版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巫 霁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孟 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