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长江传媒数字出版有限公司

济南麦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湖北长江传媒数字出版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02民初8702号
原告:济南麦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青元,山东耕清读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丛,山东耕清读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长江传媒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济南麦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江传媒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济南麦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麦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路文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