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湘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状元坊**/div>
法定代表人:黄礼。
原告湘潭桑园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湘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湘潭桑园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湘潭桑园建材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潭桑园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湘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5元,减半收取877.5元,由原告湘潭桑园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斌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童长鸣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