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12304号
原告:***,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三多寨狮子村,公民身份号码510********。
被告:***,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东寺街49号,公民身份号码530********。
被告:云南旅游装饰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14号汤井商业中心第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56788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云南旅游装饰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诉讼请求或当事人变化致使案件符合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条件,且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无异议,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小额诉讼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