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922民初113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12日生,白族,云南省漾濞县人,居民,住漾濞彝族自治县。
被告:云南旅游装饰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路14号汤井商业中心第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567887。
法定代表人:张达昆。
被告:周光明,男,1979年8月13日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居民,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旅游装饰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光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旅游装饰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光明的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丽荣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杨晓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