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旅游装饰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安邸置业有限公司、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8745号
原告:成都安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湖畔路366号1栋3楼1号。
法定代表人:罗浩。
被告: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北站东一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郑国民。
被告:云南旅游装饰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14号汤井商业中心第10层。
法定代表人:张达昆。
被告:兰州楚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秦川园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孵化基地306室。
法定代表人:魏建。
被告:杭州元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天润商业中心2幢911室。
法定代表人:张慧祥。
被告:杭州嘉道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天润商业中心3幢1122室。
法定代表人:张慧祥。
原告成都安邸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旅游装饰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楚浠商贸有限公司、杭州元晨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嘉道理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2021年12月6日,成都安邸置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安邸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安邸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0元,由原告成都安邸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马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