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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湖南海狮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03民初3860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200号体育公寓4栋。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海狮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夏铎铺镇兴旺村(机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被告湖南海狮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海狮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承担(已预缴)。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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