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3民初3116号
原告:兰州范坪热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马滩路**天恒银滩花园****楼商铺101-1。
法定代表人:宋小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春,女,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凡,女,199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甘肃颐鑫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机电五金物流中心****/div>
原告兰州范坪热网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颐鑫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兰州范坪热网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兰州范坪热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范坪热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兰州范坪热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学亮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李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