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颐鑫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鑫建材有限公司、甘肃颐鑫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5民初1998号
原告:***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万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739608276D。
法定代表人:李小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亚娟,湖南旷真(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颐鑫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239号机电五金物流中心76幢307、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6956235299。
法定代表人:孙耀锐。
原告***鑫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颐鑫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鑫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鑫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颐鑫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原告***鑫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管兰成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李**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