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努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努某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29民初1939号 原告:***,男,1971年1月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三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努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某,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4年10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努某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