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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琼0106民初11446号 原告: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348086474N。 法定代表人:朱**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秋元华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老芦公路858弄302号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07298691B。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智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一东路11号2号楼1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84259124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8年2月10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西路。 第三人:儋州恒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滨海新区第一组团B-6-3、B-6-5地块恒大***下综合楼一楼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3MA5RCE6U8D。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秋元华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智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儋州恒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00元,减半收取计77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韩 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