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723民初1807号
原告:江苏诚冉环境修复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1XXHJC4D,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永兴大道919号好盈国际能源中心1幢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云县燕尾港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MA1Y5HYT7H,住所地灌云县临港产业区上堤路18号胜海实业大楼5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诚冉环境修复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灌云县燕尾港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现原告江苏诚冉环境修复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诚冉环境修复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诚冉环境修复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