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苏0723民初5022号
原告:江苏诚冉环境修复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1XXHJC4D,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永兴大道919号好盈国际能源中心1幢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云县燕尾港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MA1Y5HYT7H,住所地灌云县临港产业区上堤路18号胜海实业大楼5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诚冉环境修复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灌云县燕尾港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040456.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为309578元;并继续计算自2025年6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止以1040456.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灌云县燕尾港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原告江苏诚冉环境修复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40456.40元。该款项由被告灌云县燕尾港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江苏诚冉环境修复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0000元;被告灌云县燕尾港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14日前向原告江苏诚冉环境修复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40456.40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诚冉环境修复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三、在被告支付剩余340456.40元工程款前,原告需先行返还江苏盛邦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场地回填土净土(非污染土,不是土夹石)2000立方米,否则被告有权顺延剩余工程款付款期限直至返还。如被告灌云县燕尾港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被告灌云县燕尾港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除应向原告江苏诚冉环境修复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外,还应向原告江苏诚冉环境修复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2025年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止以剩余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LPR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同时由被告灌云县燕尾港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原告江苏诚冉环境修复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款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