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拓谱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拓谱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宬档案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2260号
原告:天津拓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H1座503室,实际办公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大安厦。
法定代表人:高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颖,女,该公司行政助理。
被告:***宬档案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海河工业园区聚园道与广海路交口慧中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王泓钧,总经理。
原告天津拓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宬档案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拓谱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0元,由原告天津拓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裕波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徐宝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