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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太原市晋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702民初1812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8月25日出生,住址山西省昔阳县。 委托代理人***,山西硕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12月31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被告太原市晋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平阳路晋阳街十字路口富贵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太原市晋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太原市晋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2元,减半收取8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