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筑福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关村丰台园道丰科技商务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06民初8357号
原告:北京筑福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75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关村丰台园道丰科技商务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三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筑福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福兴达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关村丰台园道丰科技商务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筑福兴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道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筑福兴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质保金79000元及利息(以79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将其承包的北京总部广场1号楼A座17、18层室内装修工程交给原告完成,并于2019年9月9日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合同中工程价款约定为1580000元。工程期限为40天,即2019年9月10日开始施工,2019年10月20日完工。合同中约定完工后付工程款的95%,质保金为合同价款中的5%,于完工后的2年内支付。完工后被告依约履行了工程价款的95%,剩下的5%质保金已经经过质保期,被告至今不予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道丰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9日,北京筑福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与道丰公司(甲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及施工图纸1、工程名称:北京总部广场1号楼A座17、18层室内装修工程;2、工程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广场A座;3、工程内容:1号楼A座17、18层装修改造;4、施工范围:北京总部广场1号楼A座17、18层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图纸全部内容;5、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乙方按承包范围、施工方案等要求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竣工验收、包施工措施、包安全文明施工、包税金等一切为履行本合同所需相关费用。四、工期1、总工期40日历天,开工时间:施工自2019年9月10日开工,2019年10月20日完工。2、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批准实施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工期要求,切实保证本工程之工期目标的实现。3、开工前5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进度计划,经甲方审核确认后执行。乙方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所有修改必须经过甲方确认。甲方的审核并不减免乙方的任何责任。4、任何情况下(不可抗力除外),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本工程不能按期竣工,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五、工程价款1、本工程合同价为:人民币1580000元(含增值税):大写:壹佰伍拾捌万元整。2、本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一次性包死,不得因任何原因调整。固定总价中已含完成其工作内容所发生的所有施工费用、措施费用、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风险费用等全部费用,各主材及辅材的用量及损耗均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乙方对现场进行了实地勘查测量,故此合同价款已充分考虑了现有施工条件对工程的影响。固定总价组成详见附件。六、工程价款支付1、施工方进场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的80%;3、工程结算办理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4、质量保修期为两年,质保两年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若无质量问题,甲方支付本工程结算价的5%,质保金支付不计取利息。八、双方工程项目的代表1、甲方工程项目的代表为***是甲方在本工程项目中的代表。2、乙方工程的项目经理为***,是乙方在本工程项目中的代表。十一、工程验收4、竣工验收4.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按国家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应在收到验收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以书面通知乙方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双方根据修改工程量的多少约定修改期限。乙方应按甲方意见进行修改并承担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4.2竣工日期为竣工验收合格日期,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保修期的起始日期。4.4竣工结算:竣工报告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向甲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自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和结算资料之日起3个月完成审核。十二、质量保修:1、乙方对本项目工程负有质量保修贵任:保修期限为2年。2、乙方所承担的本工程,在质保期中如发生由于乙方原因的质量问题须在接到质量保修通知24小时内进行维修,并保证维修后的感观及使用功能不受影响。如乙方拒不履行质保责任,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工作,所产生的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时,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3、质保期满,甲方向乙方支付扣除由于乙方原因发生的质保费用后的质保金剩余部分。2019年10月20日,***、北京筑福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单位工程验收记录表》上签字捺印。记录表上显示七个分部工程检查结果均为合格或完成。
2020年7月9日,北京筑福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筑福兴达公司。
庭审中,筑福兴达公司称道丰公司尚欠79000元的质保金没有支付,且道丰公司从未向其主张过工程质量问题,现质保期已经届满。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道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质保期已届满,筑福兴达公司要求道丰公司支付质保金以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核准利息起算日期后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中关村丰台园道丰科技商务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筑福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9000元及利息(以79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1年12月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北京筑福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7元,由北京中关村丰台园道丰科技商务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阚 爽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付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