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宏建设有限公司

中盘鼎盛(北京)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兴宏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8986号 原告:中盘鼎盛(北京)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1QPN63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兴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腾仁路21号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53M29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兴宏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中盘鼎盛(北京)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兴宏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盘鼎盛(北京)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 泊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