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345号
原告:上海途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原告上海途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途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途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14.41元,减半收取计2,857.20元,由原告上海途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尹 强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