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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某某皓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4307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镇中心路428号1幢1层1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上**皓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发现,被告上**皓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已先行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案号为(2022)沪0117民初13843号。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而起诉的,需合并审理,故本案应并入(2022)沪0117民初13843号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7民初14307号案件并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7民初1384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钟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