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0822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镇中心路428号1幢1层1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昌***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皓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