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诚皓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诚皓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若舟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7民初8668号





申请人:上海诚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红燕,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若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洋。
申请人上海诚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若舟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若舟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钟 玲






书 记 员


李 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