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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雅凡蒂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602民初11839号 原告:瑞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开发区春水路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雅凡蒂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新区斗门街道海塘路70号车间一层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瑞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雅凡蒂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8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雅凡蒂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瑞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货款82975元;二、支付自2018年4月30日起计算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被告从原告处采购珠光颜料,截至2018年4月份,被告尚欠原告珠光颜料款82975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拒付货款,遂成讼。 经审理查明的欠款事实与原告诉称基本一致。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雅凡蒂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瑞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8297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瑞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7元,由被告浙江雅凡蒂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