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罚款决定书
(2019)浙0602执2418号之一
被罚款人***,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系浙江雅凡蒂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雅凡蒂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浙江雅凡蒂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使本案难以执行。故依法对浙江雅凡蒂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罚款1000元,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