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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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23民初1830号
原告:瑞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9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遂昌县。
原告瑞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原告瑞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瑞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