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29民初1727号
原告:河北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容城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