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内0624执385号
申请执行人鄂托克旗永庆建筑机械租赁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693MA0QKL5254,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鄂托克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海城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MA01T06A66,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金沙西街19号院1号楼12层12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鄂托克旗永庆建筑机械租赁部与中海城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内06民终29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55608.4元。我院于2023年03月1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缴款通知单。经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申请人认可查询结果,于2023年04月07日冻结被执行人中海城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债权765564.4元,冻结期限为三年。但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资金支付该笔款项。2023年04月0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3年04月0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