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624执9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中海城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中海城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01月04日立案,立案标的为429216.83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等,责令其限期履行本院作出的(2023)内0624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提起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经查,本院于2024年3月06日提起对被执行人中海城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冻结,因以上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故未能冻结。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2024年3月20日将被执行人中海城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限制高消费。现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