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城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鄂托克旗永庆建筑机械租赁部、中海城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内0624执恢413号 申请执行人鄂托克旗永庆建筑机械租赁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海城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鄂托克旗永庆建筑机械租赁部与中海城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2)内民终29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标的金额为733342.4元。我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缴款通知单。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发现其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冻结被执行人中海城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33342.4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另查明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租赁的顶丝3105个、钢管50926.1米、接管1927个(578.1米)、扣件26040个、跳板507块、移动架66套、滚轮8个、踏板10个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其他有效线索。本院于2023年12月2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财产查询结果。现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