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12民初9143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9月6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范县。
被告:山东方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济南方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刘家学校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80605771U。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96471813X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山东方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方舟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简称人保财险济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人保财险济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舟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方舟公司、人保财险济南分公司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医疗器具费305元、后续医疗费3292.38元、中药费9775元、误工费25157.42元、护理费16800元、营养费5500元、交通费800元、后续治疗费13000元、鉴定费286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以上共计80989.8元。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承保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方舟公司在保险承保限额外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29日4时30分,***驾驶沿世纪大道行驶至***路口西侧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压到石块将**砸伤,事故造成**受伤。历城区交警大队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无责任。事故车辆所有人为方舟公司,在人保财险济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内。**要求被告赔偿受伤的损失。
人保财险济南分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住院期间的费用已经先期赔付,共计47652.58元,其中包含交强险医疗费1万元,对鉴定意见认可,其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之内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辩称,对事故的发生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其他同保险公司意见。
方舟公司缺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2020年7月29日4时30分许,***驾驶鲁AXXXXX号重型货车沿世纪大道行驶至***路口西侧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压到石块将**砸伤,事故造成**受伤。历城区交警大队于同年7月29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无责任。事故车辆在人保财险济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内。
二、**受伤后到山东省千佛山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天后转至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该医院诊断**之伤为左胫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等,**在该院住院13天。人保财险济南分公司已赔付**住院医疗费47652.58元。**出院后多次到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复查治疗花费医疗费3150.38元,**提供该医院发票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主张在济南历下学苑诊所治疗花费医疗费9775元并提供该诊所门诊病历1份及金额为9775元的增值税发票1份证实其主张;人保财险济南分公司对该费用不予认可,认为**在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进行治疗的同时,又在医疗等级过低的诊所治疗花费大额医疗费,**无法证实该支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该花费不符合常理。**提供的该诊所门诊病历记载就诊时间与医疗费发票时间不一致,其在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治疗的同时,又在诊所治疗且花费大额医疗费,**的该治疗行为不符合常理,且人保财险济南分公司对该医疗费又不认可,故本院对**主张的该医疗费9775元不予认定。**主张购买医疗器具加长带、拐杖花费305元并提供出库单1份证实;人保财险济南分公司认为该证据系出库单,不是发票,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没有提供需要配制辅助器具的证据材料,故本院对**主张的该辅助器具费用305元不予认定。
**申请对伤残等级、二次手术费用、误工期限等申请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山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该中心于2021年7月8日作出山政司法鉴定中心(2021)临(残)鉴字第3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之损伤不构成伤残;2.被鉴定人**伤后误工期限评定为180日;二次手术后误工期限30日;3.被鉴定人**伤后护理期限评定为90日,建议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二次手术后护理期限评定为15日,建议1人护理;4.被鉴定人**伤后营养期限评定为90日;二次手术后营养期评定为20日;5.被鉴定人**内固定需择期取出,需后续治疗费13000元左右或以实际产生费用为准。**支出鉴定费2860元。**、人保财险济南分公司对该鉴定意见无异议,本院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三、**主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其左胫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等伤病,住院共14天,其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100元计算为1400元。**主张护理费16800元,其中住院期间因聘用护工花费4200元,出院后护理人员按120元/人/天计算,**提供其与济南百灵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1份及该公司出具的金额4200元的护理费发票1份证实,人保财险济南分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该护理费应为2人的费用,本院按当地护工120元/人/天标准计算**的护理费(含二次手术)为14280元(120元/天×119天)。**受伤误工210天,其未提供收入证明,本院按照2020年度山东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29元/年计算其误工费为24353.67元。**的营养期限为110天,主张按照50元/天标准,营养费为5500元;**要求的交通费800元,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责任。人民财险济南分公司作为事故车辆鲁AXXXXX号重型货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应先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损失,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应在其承保的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根据合同约定予以赔偿。**的医疗费3150.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5500元、后续治疗费13000元、鉴定费2860元共计25910.38元,由人民财险济南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护理费14280元、误工费24353.67元、交通费800元、共计39433.67元,由人民财险济南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予以赔偿。**要求赔偿精神损失2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付限额内赔偿**护理费(含二次手术)14280元、误工费(含二次手术)24353.67元、交通费800元,共计39433.67元;
二、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付限额内赔偿**医疗费3150.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5500元、后续治疗费13000元、鉴定费2860元,共计25910.38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4元,减半收取计912元,由**负担176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负担7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