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方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方舟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634民初2007号
原告:济南方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9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方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济南方舟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方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济南方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