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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05财保247号
申请人:***,男,196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冯德荣,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申请人:济南方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南方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鲁AE89**号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进行查封,申请保全标的额为5万元。对其保全申请,申请人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了保单保函,载明保险金额为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济南方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鲁AE89**号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2017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19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