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禹诚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明芳钢铁有限公司与河北禹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11民初4752号
原告:泰安市明芳钢铁有限公司,住所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山东泰山钢材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旋,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禹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任丘市西环路办事处思贤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明芳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43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