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民终10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铜城镇乔田街道天铜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贡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某,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单某,男,199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823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电器有限公司、单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新朱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24)苏0830民初7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独任程序于202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电器有限公司、单某于2025年3月3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某电器有限公司、单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某电器有限公司、单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182元,由上诉人某电器有限公司、单某负担(上诉人已预缴2154元,应退还1972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