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181执12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迪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铜城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会计。
被执行人:***,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
本院在执行安徽金迪电器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徽金迪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1181执1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文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