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迪电器有限公司

安徽金迪电器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181执12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迪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铜城镇***道天铜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152717713L(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会计。 被执行人:***,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 安徽金迪电器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徽金迪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1249元。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到本院处理问题,也未报告财产,且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依法对***的存款、房产、车辆等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在天长市××××有住房一套,该房产已被抵押给银行;***还有车辆一部,但该车辆未能实际扣押,不能处置。本院未发现其有存款、车辆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2018年6月14日,本院找申请执行人安徽金迪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谈话,告知本院将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文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