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181执恢424号
申请人:安徽金迪电器有限公司,住天长市铜城镇***道天铜路69号,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91341181152717713L
被执行人:上海**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421弄107号M18室,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666022089
被执行人:**,男,1985年8月9日出生,33岁,汉族,住天长市
被执行人:***,男,1959年7月4日出生,59岁,汉族,住天长市
申请人安徽金迪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天长市广陵路南侧冶山路东侧***都3栋1103号(房地产权证号:天字第××号)房产一套已被我院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天长市广陵路南侧冶山路东侧***都3栋1103号(房地产权证号:天字第××号)房产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文书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四十五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