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迪电器有限公司

安徽金迪电器有限公司、上海某某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181执恢424号 申请人:安徽金迪电器有限公司,住天长市铜城镇***道天铜路69号,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91341181152717713L 被执行人:上海**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421弄107号M18室,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666022089 被执行人:**,男,1985年8月9日出生,33岁,汉族,住天长市 被执行人:***,男,1959年7月4日出生,59岁,汉族,住天长市 申请人安徽金迪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天长市广陵路南侧冶山路东侧***都3栋1103号(房地产权证号:天字第××号)房产一套已被我院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天长市广陵路南侧冶山路东侧***都3栋1103号(房地产权证号:天字第××号)房产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文书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四十五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