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迪电器有限公司

2750江苏中川通大线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金迪电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30民初2750号之一 原告:江苏中川通大线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7890725454,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工业开发区牡丹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金迪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152717713L,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铜城镇***道天铜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中川通大线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迪电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中川通大线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川通大线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被告安徽金迪电器有限公司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川通大线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670元,合计1289元,由原告江苏中川通大线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